区委关于对违规占用公房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
来源: 江苏省江都中学   发布日期: 2015-05-17  访问量:364

扬州市江都区教育局

扬江教财〔201511

区教育局转发《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

对违规占用公房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中学、中心小学,区各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教育系统公房管理工作,对违规占用公房进行专项清理,现将《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违规占用公房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清理本单位干部职工占用公房情况并填报《干部职工违规占用公房情况登记表》(见附件),没有违规占用现象的由单位出具简要情况说明。登记表或情况说明于201535日之前,报送至财务审计科,同时上报电子版。

    附: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违规占用公房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

扬州市江都区教育局

2015212

 

 

扬州市江都区教育局                            2015212日印发

 

 

中共扬州市委江都区办公室

扬江办〔20155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违规占用公房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区各部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公房管理工作,对违规占用公房进行专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面积控制标准(建筑面积)

按区政府《关于印发<江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发〔199946号)以及区政府《江都市市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江政发〔2002179号)等文件规定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二、违规占用公房的处理方法

1.占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含房改房、集资房、公房及保障性住房)的,如果其中一套已达到面积下限标准,其余住房应退出。少数退出确有困难的,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产权单位同意,按市场评估价出售给当事人;如当事人不愿接受市场评估价购买多占住房,又难以退出,一律按现有公房租金标准的2倍缴纳房租;如两套及以上住房面积分别达不到规定的面积下限标准,面积可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面积超过当事人职级标准的,其超标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由个人自购;

2.将违规多占的公房出借、出租、空关的,一律清退,并追缴所收取的全部租金;如已将多占住房上市出售,一律按规定退出全部违规所得。

3.严格执行一对夫妇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购房的规定。夫妇双方不得以各自名义分别参加房改购房或占有公房。

4.承租公房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必须退出承租的公房。

5.足额享受过一次性住房补贴后,租住的公房必须清退。

6.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跨县(市、区)以上异地调动工作的干部,按规定参加一处房改购房;如配偶不随迁,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的,可按规定,购买一处房改房,租住一处公有住房。

三、清理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清理本单位干部职工占用公房情况并填报《干部职工违规占用公房情况登记表》(见附件),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统一填报。没有违规占用现象的由单位出具简要情况说明。登记表或情况说明于2015216日之前,报送至区房管局房屋管理科(联系人:张盛,联系电话:86525869)。

2.清退住房时,涉及到的住房装修等费用,不予补偿,个人不得作为清退条件提出;涉及到的住房转户、过户、领证、评估等费用,除明文规定外,由个人负责。

3.夫妇双方单位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违规问题的纠正处理工作。

4.对有违规占用公房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的,均视为主动纠正;逾期不作纠正的,视其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拒不清退,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和公职,并依法进行经济处罚,收缴所有非法所得;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干部职工违规占用公房情况登记表

 

 

                      中共扬州市江都区委办公室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29

 

中共扬州市江都区委办公室                 20152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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