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省江都中学 发布日期: 2015-09-06 访问量:177 |
扬州市江都区财政局
扬江财库[2015]35号
关于实施区级预算单位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适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江都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在区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推行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对于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减少预算单位现金结算、规范公务支出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公务卡使用面不广、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各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所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区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仅限授权支付),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直接支付方式结算的,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直接支付方式。
(三)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支出,应按规定使用直接支付方式结算。
(四)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支付给非本单位职工的个人劳务报酬;
2.工作人员出差到偏远地区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救灾、救济、抚恤、慰问等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车船票等零星费用;
5.在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支出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小额公务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必须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作为结报审核依据。对具备刷卡条件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细则。各预算单位应按要求尽快制定相
应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办法,并报区财政局国库科备案。重点明确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及报销规程,督促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从严控制现金结算的支出事项,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公务卡管理政策的培训,使单位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同时要加强宣传,使单位职工形成自觉用卡、主动用卡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监督和指导。区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要加强对预算单位现金支出的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将定期不定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开办、使用、现金支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办卡、不开卡或有卡不刷的单位,将视情况关闭其授权支付模块。区监管部门将把各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开展反浪费反奢侈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内容,确保公务卡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江都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件2: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
扬州市江都区财政局